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时间:2024-07-11 13:10:12
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此文共8746字]

第一篇: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从理论上说,签任何合同都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看它是否对自己不利,甚至是否隐含陷阱。就劳动合同而言,看看基本保障自己的条款:工作时间、报酬、保险等福利条款。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需要员工审核、修改、确认后才去签。但这些在目前的环境条件下,对于大部分员工而言,基本上没有自己说话的份。老板说:我们合同都一样,你不要改,签字吧。这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典型特点,就是里面有很多霸王条款,单方面强制条款。

但不签行吗?目前大部分求职者共同的想法是:先签着再说,在这个工作中先搞着,不行再换,走的时候看他能把我怎样。话虽如此,真要提前走人,你没顾虑?因为确实涉及到一些利益和责任上的事,这些东西有必要了解,做到知彼知已、心中有数。以下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注意事项。

如合同期限是三年,你提前走人,法律是允许的,这是你的合法权利。只要你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他就必须要办,不论何种原因,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绝对权,无需他人同意,但你会构成违约。有些同志可能奇怪:这矛盾啊,既然是我合法的权利行为,怎么还会违约。合法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不违约,符合法律不一定符合约定,这是两个概念。既然违约就有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

但在现实中,对于大部分私营企业而言,你提前走,老板对付你并不是让你拿违约金或赔偿金。对付你主要就是一招:剩余的工资甚至奖金、提成赖着不给你。当然有些大的单位,如银行、机关、学校等,是真叫你掏违约金的,他之所以叫你掏,是除了工资、奖金以外,你还有更重要的东西在他手里,如人事档案,或者福利房产权的变更,等等。你要走,没有人能拦得住你,但是他要你掏钱,也是有依据的。

为了尽量避免日后的麻烦,就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谨提供如下资料和建议,供参考。

第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的劳动合同还是要签订的,这是你日后证明自己是员工、享有劳动者权利的有力证据,假如以后单位对你克扣工资甚至非法侵害,你向有关部门投诉,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凭证。有这个东西在你手里,单位要有所顾忌的。所以签订完合同,自己手里一定要有一份,有些单位把两份都收去,要据理力争。

补充一下,劳动合同是在试用期里签,不是等试用期结束再签。有些单位不想承担试用期的用工责任,说等试用期结束签正式的劳动合同,违法。进公司第一天就应该签。

第二, 防止签订无效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在年检有效期内;从事的工作是否合法,如从事盗版工作就不合法;生效条件是否能够达到,正常的生效条款是: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合生效。有时候是:本合同经公证后生效,但永远不拿去公证,这样这份合同就永远是无效。

第三,试用期的规定要合法,不能过长。

试用期过长对劳动者不利,因为他会随便找个借口找你走,而不在试用期里,他让你走是要有代价的,是要支付补偿金的。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四,收取押金或和证件是违法

有的单位想抓住人,不让你随便跳槽,让你交押金或把学历证件、身份证件上

交公司,这是违法的。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五,待遇条款要明确

如工资水平、职务、工作条件、保险等有关自己利益的。这些条款不能含糊,如:按公司规定支付乙方工资、办理保险等。这就含糊,都是按他的规定,而他根本就没有规定,全是凭感觉在办事。这些条款明确的好处除了上班期间保障你的收益外,如果他违反了,你想提前走人,就比较简单。《劳动法》第3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六,其他注意事项

1:未签合同先知法:劳动合同是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以及处理今后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劳动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蔡法官介绍,我国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多,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最为全面,是规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此外,有关劳动合同的法规主要有《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2:合同形式、内容要合法: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3:合同细节仔细审查:劳动合同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篇: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从理论上说,签任何合同都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看它是否对自己不利,甚至是否隐含陷阱。就劳动合同而言,看看基本保障自己的条款:工作时间、报酬、保险等福利条款。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需要员工审核、修改、确认后才去签。但这些在目前的环境条件下,对于大部分员工而言,基本上没有自己说话的份。老板说:我们合同都一样,你不要改,签字吧。这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典型特点,就是里面有很多霸王条款,单方面强制条款。

但不签行吗?目前大部分求职者共同的想法是:先签着再说,在这个工作中先搞着,不行再换,走的时候看他能把我怎样。话虽如此,真要提前走人, ……此处隐藏3808个字……被解除劳动合同且承担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有可能会对用人单位造成灭顶之灾。所以,用人单位首先就要杜绝因理解分歧而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特别是要让所有的实际用工部门清楚事实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可能带来的危害而通过制度禁止各部门的随意用工,对用工管理进行必要的统一管理、规范管理。

2、避免因疏忽、过失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最害怕的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工作的疏忽、过失或者是推托而造成的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的用工主管部门已经及时并催促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而出现具体用工部门的拖延办理;也有些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不一致,情况众多,而造成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合同采取计算机系统管理,约定劳动合同自动续期、确立用工管理责任、用工管理信息沟通等措施来避免出现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3、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或者是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情形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可能无效,只不过劳动合同的无效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进行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条款无效两种情形,但不论是哪一种无效情形,只要是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就不仅需要向实际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且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要面临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以避免出现劳动合同的无效:a、充分了解劳动合同,避免出现对劳动合同认知的误区。并不是什么条款只要被劳动者签字确认了就具有法律效力。凡是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都是无效的,不论是否已经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比如“出现伤亡概不负责”、“由于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了高额劳动报酬,故甲方不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这些条款都是无效条款。b、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凡是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无论是否经由劳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这样的约定都是无效的。比如“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不得与甲方员工结婚”。c、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劳动合同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凡是违反这一原则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

当某一劳动合同条款是否有效难以判断时,我们认为只要对劳动管理是有利的,第一原则是保留在劳动合同中。因为,依据法律法规对某一条款的有效性无法作出判断时,代表劳动者更不可能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可以超越用人单位,而且有时画在墙上的纸老虎也具有老虎的功能。我们甚至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拥有足够的风险识别能力的,在劳动合同中完全可以设置即使无效也不会导致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巨额损失赔偿的“墙上纸老虎”性条款。

4、避免出现临时工概念

从2014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临时工”这一概念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但是,还有许多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在使用临时工时

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凡是与用人单位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工。用人单位对临时性用工,比如季节性、临时性用工,仅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5、向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先行签署《劳动合同》,然后由用人单位签署

《劳动合同》的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前有义务向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的解读。任何一份合同都不可同时完成签署,作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肯定签署有前后。所以,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先签署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将已经签字的劳动合同交至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对劳动合同进行代表签字及盖章确认。这种劳动合同的签署方式可防止空白劳动合同流失及劳动者单方修改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但是许多地方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有着比较严格的程序要求,即用人单位单方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而事实劳动关系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后,劳动者就可主张双倍的工资。故,我们建议在录用劳动者的同时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6、办理入职手续

在劳动者签署完劳动合同后,方可办理劳动者的入职手续。该手续包括员工入职登记、提交入职材料、办理报到等。用人单位之所以要在签订完劳动合同后才办理劳动者的入职手续,主要是将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劳动合同的履行开始日期和开始工作日期进行区分。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通常劳动合同签订在前,用人单位用工在后。入职手续办妥后,用人单位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试用,及试用考核。这样可以避免用工在前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更有甚者,如果劳动者已开始工作,然后拒签合同,却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如果发现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劳动者发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以免双倍工资的支出。

7、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要分执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将签订后的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如果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将签订后的劳动合同交付给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劳动合同签收表》的方式,对已经签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行登记、统计。用人单位还必须依法建立职工名册,以备查。

8、办理用工手续

用工手续依各地的要求而不同,一般包括劳动合同鉴证、录用备案等手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从2014年开始,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后应当及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注:本信息摘编自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汤云周、黄新发、李 斌律师提供的 杭州市律师协会正式发布的-《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二十期)》)

第五篇: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1、检查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包括页数是否齐全、文字是否清晰,须手工填写部分内容是否已填写,未填写部分是否已标记“/”。

2、检查合同中填写内容是否正确,如劳动合同及试用期期限、员工身份等。

3、交付劳动合同给员工时注意事项:

要解释合同内容,包括员工岗位情况、公司的薪酬、福利情况及合同内容。

若现场签订的,将文本交给员工翻阅;邮寄的要另附说明列明须员工填写的部分和填写要求(黑色水笔填写,不得涂改,内容需准确完整,签名时间须一个月内的等),以及交回或寄回的时间。

4、收到员工签好的合同后,要检查填写内容完整、正确否,时间是否正确,检查合同页数与内容是否与发出时相同。

5、确认无误后填写用印申请、盖章,登记。之后合同一份交员工本人,一份公司备案,做好签收、记录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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